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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同市经济委员会机构职能

    根据中共大同市委、大同市人民政府《关于印发〈大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〉的通知》(同发[2004]13号),保留大同市经济委员会,为正处级建制,是市人民政府负责调节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的组成部门。主要职责是:
    一、监测、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,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,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、政策和措施;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;协调铁路、交通、电力、民航、通讯、邮电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;组织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    二、贯彻执行国家、省工业领域的产业政策,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;组织拟定、实施市工业领域产业政策,监督检查执行情况;指导工业领域产业布局与产业结构调整,提出工业领域重点行业、重点产品调整方案。
    三、组织拟订工业经济运行等方面的综合经济法规、政策并监督执行、收集、整理、分析、发布经济信息。
    四、研究拟订工业领域行业发展规划,组织审核重点工业企业发展规划。
    五、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,综合平衡各类技术改造资金、项目,统筹管理调度市级技术改造资金;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业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;参与研究拟定、组织实施利用外资有关政策。
    六、负责工业领域经济技术合作及工业园区的规划发展。
    七、指导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(不含市国资委管理的部分);负责本系统经济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;负责全市工程技术系列中、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及工程技术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工作。
    八、推动全市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工作,提出工业领域技术创新、产业技术进步、新技术扩散的规划、政策、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。
    九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,研究拟订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,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,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,协调防治工业污染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;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促进环保产业发展;负责全市节能监管工作。
    十、参与编制能源基地建设规划,统筹管理全市煤、焦的产运销;协调解决全市煤炭加工转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;组织制定煤焦专项基金的相关政策,协调解决全市煤、电、油、水、气等能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。
    十一、代市人民政府承担大同市口岸方面的工作;拟定全市口岸发展规划和政策、措施;承担口岸检查检验、服务保障等综合管理与协调,检查、督促口岸配套设施建设,负责本市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理及报批工作。
    十二、研究、拟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;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市煤炭工业局;协调、服务城镇集体工业;对电力、焦化、机电、冶金(含有色金属、黄金)、化工、轻工、纺织、建材、医药实行行业管理。
    十三、开展工业领域经济技术合作及对外交流工作,负责经济技术协作的组织协调工作。
    十四、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  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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